4月19日,在2023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发“云南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茶叶品牌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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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拥有“中茶牌”和“吉幸牌”注册商标。聂某灵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中茶公司“中茶牌”“吉幸牌”以及其他公司“大益牌”等注册商标的茶叶,成交订单34512笔,销售金额2709466.5元。公安机关还在聂某灵的仓库中扣押了48款茶叶、印有“中茶”“勐海茶厂”“大益”等字样的包装纸33072张。经鉴定,扣押茶叶中为假冒产品的共47款,待销售金额为635532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聂某灵属恶意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认定“中茶牌”“吉幸牌”的茶叶大概占到全部已售侵权商品的90%,确定赔偿金额为780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调取相关证据无法确认已售全部侵权商品中涉及假冒“中茶牌”“吉幸牌”商品的销售占比或金额,酌定由聂某灵赔偿中茶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全省首件引入技术调查官审结知识产权案件
2016年马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云南蓝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开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向蓝筹公司购买系统开发所需硬件。2019年,马关妇幼保健中心与蓝筹公司、昆明正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变更协议》,经三方协商,同意将项目交正霖公司继续系统工作,期间,正霖公司另外进行了新的系统软件开发工作。因涉案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完全正常使用,马关妇幼保健中心与其他案外人公司签订合同,开发、购买了新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马关妇幼保健中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及协议,蓝筹公司、正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软件开发费、赔偿损失等。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蓝筹公司、正霖公司为马关妇幼保健中心开发和安装的系统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标准,蓝筹公司、正霖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遂判决合同及协议解除,蓝筹公司退还马关妇幼保健中心技术开发费969500元及相应利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从云南省首批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聘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经两次调查后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认定案涉软件系统已完成的部分,马关妇幼保健中心仍需向蓝筹公司支付部分技术开发费。二审法院在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后改判蓝筹公司退还技术开发费239500元。
司法保护“滇医通”知名平台
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5月以来,已注册“滇医通”微信公众号、“滇医通”微信小程序、“滇医通课堂”微信小程序。该公司认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及邹某使用“滇医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相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滇医通咨询公司在一审宣判后,又将其一审期间新注册的“滇医通挂号平台”重新申请认证了“滇医通平台”,滇医通咨询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特别严重,二审将赔偿金额由一审的人民币20万元酌情增加为人民币50万元,并对一审其余判项予以维持。
涉及抗辩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
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施肥播种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亚澳公司调查发现,河南农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往云南地区的两台施肥播种机,与亚澳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高度近似,故以农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神公司抗辩,被控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将亚澳公司“包含牵引车的播种机”专利中的播种机,删除其中的牵引车部分,所剩部分就是现有设计,被控侵权设计更接近该现有设计;被控侵权设计更接近亚澳公司“施肥播种机”外观设计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农神公司制造销售。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方案不属于现有设计,被控侵权设计与“施肥播种机”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多项差别,不相同,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上的铭牌能够认定农神公司是制造商。一审判决农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亚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季商旅酒店不是全季酒店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全季酒店”的商标权人。曲靖市麒麟区全季商旅酒店未经汉庭星空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内容高度近似标识,并在多个旅游网站上进行酒店预定。汉庭星空公司认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汉庭星空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商旅”二字在旅馆服务行业中也无显著性,因此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两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判决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汉庭星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桶装饮用水“串桶”经营
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是“玉尔贝YUERBEI”及“玉尔贝”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天宝公司发现市面上有云南槟榔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南矿泉”桶装水,桶装水桶系天宝公司制作生产、桶身印有“YUERBEI”标识。天宝公司以槟榔山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宝公司该注册商标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槟榔山公司也认可系因行业“串桶”现象会使用天宝公司生产的水桶。因文山地区桶装水市场上存在“串桶”现象,对于侵权发生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遂判决槟榔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茶叶销售者在微信抖音商业诋毁对手
陈某某从事茶叶销售并有一定基础“粉丝”因纠纷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评价宏盛茶叶是伪茶农,称宏盛茶叶销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叶的头像显眼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豆香普洱”字样,引起了多名网友围观和评论。宏盛茶叶认为因陈某某在抖音直播平台恶意诋毁其商业形象,导致宏盛茶叶商业形象严重降低及商家向宏盛茶叶订购的“大雪山普洱茶”被退订,其为此退还了订购款120000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属同行业下存在竞争利益的经营者;陈某某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的直播间称宏盛茶叶销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叶的头像显眼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豆香普洱”字样,且诉讼过程中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评论具有相关依据。不正当地贬损了宏盛茶叶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法院遂判决陈某某赔偿宏盛茶叶经济损失1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对总”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严某强于2020年12月1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恒温淋浴龙头主体”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严某强以某经营部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该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经营部停止对其“恒温淋浴龙头主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案件,通过“总对总”调解模式,委派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优势,消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疑虑,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严惩销售假冒品牌汽车零件保障出行安全
2019年至2021年间,胡某在负责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路虎部经营期间,购买标有路虎、捷豹标识的汽车配件,与刘某、郑某共同进行销售。2021年7月27日,民警在该公司查获的895件汽车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标注为“精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1982399元。查获未销售的895件汽车配件中,可以根据电脑软件中的销售记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109500余元;未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82043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实际管理人,应对全案承担刑事责任。刘某、郑某属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郑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本案假冒汽车配件商品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击制作假酒保障食品安全
被告人何某某租赁房屋,购买印有国窖、水井坊、郎等字样的手提袋、防伪标等包装物,组织何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安和路1914号等地销售假酒。2022年1月10日,民警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印有国窖、水井坊、郎等大量白酒及散装白酒、包装材料、封口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002402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系主犯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假冒商品予以没收并由暂存机关销毁,制假原材料及加工工具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